(2012)未执字第0095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燕萍与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萍,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59-1号申请执行人张燕萍,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燕萍与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燕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63002.3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2年7月2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60万元,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交纳案款63003.32元。综上,本院已执行回案款663002.32元,并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