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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