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严玉长与李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长,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严玉长申请执行李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严玉长,男,1946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4月6日生。上列当事人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36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11616元。此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全部执行完以上款项,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