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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严玉长与李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长,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严玉长申请执行李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严玉长,男,1946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4月6日生。上列当事人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36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11616元。此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全部执行完以上款项,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0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