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郭立梅与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冯合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梅,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冯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梅被执行人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合喜本院在执行郭立梅申请执行焦作市意达植物油脂有限公司、冯合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焦众证执字第4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文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志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