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夏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夏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注册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王登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一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沿塘路5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夏文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文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明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夏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文龙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中,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0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