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某撤回对被告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苏昌审判员 王中林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