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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巩某某与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18号原告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某撤回对被告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苏昌审判员  王中林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