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捷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捷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769号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代理人:彭春姚。委托代理人:饶琳。被告:杭州捷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捷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西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