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符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曾用名符攸才、符同立,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海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符某与陈某约定在佛山市朝安路童服城创新中心围墙缺口处向其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符某携带毒品前往上述地点,准备交易前将毒品丢在该地点附近,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符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台,并在案发地点附近缴获被告人符某刚丢的共重2.99克的毒品海洛因3小包。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杨某、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9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符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毒品海洛因2.99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予以销毁;对扣押被告人符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园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嘉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