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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雪文与周永强、沈铁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文,周永强,沈铁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字第470-3号申请执行人:胡雪文,慈溪市**宾馆经营者。被执行人:周永强,农民。被执行人:沈铁蓉,慈溪市**幼儿园老师。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780号胡雪文与周永强、沈铁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永强的银行存款10509.98元,被执行人周永强名下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胡雪文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周永强、沈铁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雪文人民币739490.0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650元,执行费9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