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敬卿、饶明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张敬卿,饶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敬卿,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饶明清,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李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7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