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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素芬与孔令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芬,孔令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马素芬,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孔令江,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芬与被告孔令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素芬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