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素芬与孔令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芬,孔令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马素芬,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告:孔令江,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芬与被告孔令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素芬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小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