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美伦、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陈美伦,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一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行长。第一被告陈美伦,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第二被告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八、九楼。法定代表人毛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陈美伦、第二被告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5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