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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陈美伦、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陈美伦,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7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麦一路22号。负责人周旭东,行长。第一被告陈美伦,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第二被告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三环装饰城八、九楼。法定代表人毛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第一被告陈美伦、第二被告惠州市三环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5元,减半收取为17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