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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海琴与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琴,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琴,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海琴与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海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办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支付案款1103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已给申请执行人王海琴补办补缴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案款1103元已执行回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海琴。执行费450元被执行人陕西顶天工贸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仲案字(2012)7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