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商终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官泉与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官泉;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官泉。委托代理人沈韶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圣莱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雄杰。上诉人王官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官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