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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审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荆慰。2012年7月26日,本院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申请书,要求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2)第21002584号),责令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围村4排5号的聂锋缴纳:罚款200元及加处罚款2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2)第21002584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内,聂锋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亦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罚字(2012)第21002584号)对聂锋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呈虹审 判 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