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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68号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华卫茹,女,1976年10月12日生。被告索某某,男,1982年5月28日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卫茹,被告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2010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6日生女儿索某某。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之间矛盾更加激化,双方现难以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7日登记结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表示无异议。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2、出生证。证明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7月6日女儿索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质证表示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被告均无异议,故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6日生女儿索某某。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佳代理审判员  王 彪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笑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