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狄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2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962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龙火星,该公司职员。被告:狄黎明,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狄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狄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