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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佳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10、3611室。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琼、陈志愿,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佳琦,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