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佳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610、3611室。法定代表人陈永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丽琼、陈志愿,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佳琦,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裕景(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