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馆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馆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中共党员。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2011年3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馆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馆检刑诉(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静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主抓路桥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在明知该乡村民吴某经营的王二厢砖厂为非法企业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查处,使得该砖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继续存在,致使该砖厂一工人维修生产工具时电击身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相关书证,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可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馆陶县安监局转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主要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查封、取缔。2009年初路桥乡北榆林村村民吴某租赁所有权归路桥乡政府的王二厢砖厂,吴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取得任何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被告人陈某主抓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现了吴某的非法生产行为,虽通知其停止生产,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查处,致使砖厂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继续存在。2011年8月6日,该砖厂工人郭某甲在维修推砖坯用的电动车时被电击,经抢救无效身亡。馆陶县人民医院诊断死因为电击伤、心脏骤停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某供述,我担任路桥乡主抓安全生产的副乡长期间,吴某承包的王二厢砖厂,没有合法手续,属于违法企业。我向吴某传达过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精神,每年都和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010年7、8月份节能减排期间我安排安全办的工作人员拉过王二厢砖厂的电闸,并在电压器上贴上了封条,后他们将电闸偷偷合上继续生产经营。按照规定应当对王二厢砖厂进行查封、取缔。2011年8月王二厢砖厂的一个工人在修推砖坯的电车时触电引发心脏病死亡。2、证人白某(路桥乡人大副主席)证,2010年我和陈某、王某一起去乡辖区内的企业拉电闸限电,后来没有对企业监督检查,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至于陈某有没有对企业采取过监督检查的措施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李某(原路桥乡乡长)证,陈某的职责是监督检查路桥乡辖区内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与各企业签订责任状,防止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具体陈某怎么做的没向我汇报。王二厢砖厂在今年八月份死了一个工人,具体原因我不清楚。4、证人范某(馆陶县医院护士)与武某(馆陶县医院医生)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对王二厢砖厂一工人进行抢救。5、证人郭某(死者郭某甲儿子)证,2011年8月6日拉砖坯的电动车坏了,下午1点多钟我父亲郭某甲修电动车时被电了一下,后抢救无效去世。2011年2月份至8月份我一直在为王二厢砖厂生产砖坯,砖厂也一直在烧砖、卖砖。6、证人吴朝某,2011年8月6日下午一点左右,郭某甲在修推砖坯电车时电了一下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我承包王二厢砖厂每年向土地局路桥所、工商局、税务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交钱,没给砖厂办过任何证件。没有任何部门给砖厂下过整改或停产的通知,也没查封过。7、宋某(馆陶县安监局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证明,王二厢砖厂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8、安全生产文件。馆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该通知,要求: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事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馆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该意见,要求同上。9、郭某甲诊断及抢救记录。死亡诊断:电击伤,心跳骤停。10、陈某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路桥乡主抓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在明知王二厢砖厂属非法企业的情况下,未对该砖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封、取缔,致使王二厢砖厂一直非法经营,后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桂生审 判 员 高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