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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李有权、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李万军,行长。被执行人李有权。被执行人李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有权、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有权、李影至今未履行已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有权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有权于本裁定生效后3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