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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苏州裕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苏州裕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3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9626-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代表人:钟效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龙火星,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裕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码:32050700012106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澄浦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顾晓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苏州裕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裕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