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下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滁州尼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尼尔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催字第39号申请人:滁州尼尔森木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402000512147816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0月10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旭远贸易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78368519,付款行:杭州联合银行石桥支行。收款人:浙江香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76828483,开户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石祥支行。持票人:滁州尼尔森木业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滁州尼尔森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韦文彬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