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涞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涞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周某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被告张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 担。 代理审判员 王玉良 二0—二年八月十四曰 书 记 员 韩海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