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城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李崇柱、李明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李崇柱,李明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707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负责人张应科,厂长。被告李崇柱。被告人李明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与被告李崇柱、李明茂排除妨害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凯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