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宫德文与吕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德文,吕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宫德文,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吕展,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宫德文与被执行人吕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1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16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