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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宫德文与吕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德文,吕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宫德文,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吕展,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宫德文与被执行人吕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1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16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