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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房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志耘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