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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马繁云诉余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繁云,余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马繁云,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余洋,男,生于198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马繁云诉余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繁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交纳案件执行款54705.78元,余洋已交纳案件执行款350.50元及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繁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