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铁军与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军,杨仲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原告:马铁军。委托代理人:杜刚。被告:杨仲海。委托代理人:章明清、陶月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军诉被告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军撤回对被告杨仲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7,84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