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马铁军与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军,杨仲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999号原告:马铁军。委托代理人:杜刚。被告:杨仲海。委托代理人:章明清、陶月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铁军诉被告杨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铁军撤回对被告杨仲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7,84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