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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熊长明与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新民装卸运输服务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长明,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新民装卸运输服务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熊长明。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长发。被告:绍兴市越城区新民装卸运输服务队。法定代表人:刘志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明与被告绍兴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新民装卸运输服务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