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齐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朱彩娣与韩关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娣,韩关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76号原告:朱彩娣。被告:韩关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娣诉被告韩关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关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娣撤回对被告韩关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