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林军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云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林军,曾用名杨林君,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平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3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刑诉[201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军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伟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林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杨林军窜至云霄县马铺乡新楼村岭头自然村被害人何某1的住宅,破坏后窗铁栏,入户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害人何某1从田地回家,听到自家后窗有声响,遂冲向屋后,被告人杨林军被发现,急忙准备经后窗逃出,被害人何某1上前揪住被告人杨林军并将其屋里拉出来,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杨林军为抗拒抓捕,用嘴咬伤被害人何某1的左拇掌,用脚踢被害人何某1,后才被赶来的村民控制住并扭送到云霄县公安局。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伤情属轻微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林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系累犯。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林军否认了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辩解其系到云霄县马铺乡新楼村岭头自然村问路而无故被被害人殴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林军乘坐其所有的闽E×××××号轿车窜至云霄县马铺乡新楼村岭头自然村。同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何某1从田地回到自家的住宅时,听到自家后窗有声响,在其家后窗发现入户实施盗窃后欲经后窗逃出的被告人杨林军,遂上前揪住被告人杨林军并将其从屋里拉出来。被告人杨林军被拉出屋外后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何某1发生扭打,并用嘴咬伤被害人何某1的左拇掌,后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控制住并扭送到云霄县公安局。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何某1陈述,证实他于2011年9月14日15时30分回家时,发现一男青年刚从他家里欲经后窗逃出来,他上前揪住那人并将他从屋里拉出来,该男青年想逃脱,和他发生搏斗,被该男青年用嘴咬左手,后该男青年被赶来的村民控制住。2、证人何某2应、张某1证言,证实2011年9月14日15时许,他们看到被害人何某1在其家屋后从后窗揪出一名男子,并在其家屋后发生搏斗,他们就赶紧冲过去帮忙将该男子抓住。被害人何某1在抓捕该男子时,和该男子发生搏斗而手部受伤流血,衣服也被扯破。3、证人何某3、何某4、何某5证言,证实2011年9月14日下午,他们在云霄县马铺乡新楼村岭头楼仔旁5号门口,看见有一男青年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后被群众用麻绳捆绑着。该男青年被发现盗窃后有与事主发生搏斗。4、证人黄某1、黄某2、吴某1证言、车某、汽车转让合同、二某,证实闽E×××××号轿车的买卖情况,现该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杨林军。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林军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杨林军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云霄县公安局马铺派出所执勤经过说明,证实该所民警接警后在云霄县马铺乡新楼村岭头自然村将被群众抓获的被告人杨林军带回该所进行审讯。7、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漳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书、平和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林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3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4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8、车辆信息表,证实闽E×××××号轿车的基本情况。9、云霄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向被告人杨林军扣押闽E×××××号轿车一辆。10、云霄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云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说明案发的地点和方位、概貌,现场的衣柜、桌子有被打开,床垫有被移动的痕迹。上述证据并经庭审查证、质证属实,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何某1陈述及证人何某2应、张某1、何某3、何某4、何某5的证言共同证实被告人杨林军进行盗窃被发现后,为了逃脱而和被害人何某1发生搏斗致被害人何某1受伤的事实。故被告人杨林军辩解他没有进行盗窃,无故被村民殴打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军进行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杨林军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林军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既未能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林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闽E×××××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施志彬人民陪审员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黄荣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岳平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