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崂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福帅与钱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帅,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帅。被执行人钱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帅与被执行人钱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福帅与被执行人钱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雄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