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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福帅与钱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帅,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帅。被执行人钱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帅与被执行人钱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福帅与被执行人钱胜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雄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