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马繁云诉余根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根拴,马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余根拴,男,生于1962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马繁云,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马繁云诉余根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根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马繁云已缴纳余根栓垫支费用10000元,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根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