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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本秀与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家勇、司家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本秀,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家勇,司家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46号申请人:赵本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司家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司家志,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赵本秀与被申请人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家勇、司家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本秀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家勇、司家志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南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家勇、司家志的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