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戴四八与郑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四八;郑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黄民一初字第00622号 原告:戴四八,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丰收,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岚,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晓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元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四八诉被告郑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四八以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了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四八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四八负担。 审判员 桂蓉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