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管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温雅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管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温雅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管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百货广场大厦东座1501房。法定代表人王洪念,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琼,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温雅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袁远,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和两份“金管家”物业使用状况表(B)。房屋为福田区温馨家园1号楼J座101,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合同生效后,原告在2011年10月31日与第三方黄慧签署金管家租赁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0月19日。因原告是代理被告全权管理房屋,所以原告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期限与金管家代理合同期限一致。该房屋用途为商业。第三方黄慧租赁该房屋后作为个体经营“洗脚店”,由于生意原因,房屋内部分家私电器需搬离出去,第三方黄慧便与被告协商搬离该房屋家私电器问题,整个过程未通知原告,被告本人同意便直接与第三方黄慧将该房屋不需用家私电器搬离、拆装并分两次搬离出涉案房屋。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附件包括“金管家”物业使用状况表(B)两份,“金管家“物业使用状况表(B)内容包括被告该房屋内所有家私电器清单,签署合同时原被告双方均有签名,所以原告有权利知道该房屋内的家私电器搬离问题。被告明知道原告已与第三方黄慧签署租赁合同,而被告未与原告沟通便自行处理该房屋内家私电器并同意大门拆离并与第三方签署另一份租赁合同,而后又要求原告公司经济赔偿其所有家私电器及拆离大门复原。在合同期内由于被告未与原告双方协商关于该房屋内的家私电器问题处理便自行与第三方私下将家私电器搬离该房屋,被告违约在先,原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签署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并无需赔偿合同第六条约定及被告支付原告半个月房租作为开户开发费。据此,诉请法院判令:1、终止《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2、被告向原告赔偿客户开发费2250元。被告反诉称,2011年10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金管家存房合同书》,约定由被反诉人名下的位于福田区温馨家园1号楼J座101的房产出租给被反诉人使用,租金为每月4500元,租期至2012年10月19日。合同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向乙方交付了房产和家电家私。2012年4月20日以后,被反诉人无故不向反诉人支付租金,且长期拖欠了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经了解,涉案房产内大量家电家私遗失。被反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金管家存房合同书》;2、原告支付全部拖欠租金9750元(2012年4月20日暂计至2012年6月25日为9750元);3、原告向被告交还承租房产;4、原告赔偿家电家私共计10110元;5、原告向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暂计至2012年5月31日)等共计5573.33元;6、原告赔偿换锁费300元;7、原告支付违约金4500元;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于2011年10月19日就温馨家园1号楼J座101房签订的《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书》已终止;二、原告深圳市金管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前向被告温雅莉的华夏银行62×××29账号转账汇入13000元;三、双方在《金管家存房(委托代理)合同书》项下的债权债务就此了结;四、双方自愿放弃各自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实际收取1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院退回原告3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已由被告预交),实际收取139元,由被告自愿负担,本院退回被告139元。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佳佳(代)第4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