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信德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王莉、谢柱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信德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莉,谢柱,郑春华,徐新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4号原告:西安信德精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楚爱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女。被告:王莉,个体工商户。被告:谢柱,无业。被告:郑春华,无业。被告:徐新宝,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王莉、谢柱、郑春华及徐新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郑春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郑春华当庭向原告支付承揽费2500元。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列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