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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苏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某某以原告苏某某涉嫌重婚罪提出控告。本案现在不宜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