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苏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袁某某以原告苏某某涉嫌重婚罪提出控告。本案现在不宜做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樊富全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