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英杰与王晶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0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杰,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晶辉,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英杰与王晶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英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案款29122.36元及利息213.7元,共计29336.0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9336.06元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英刘英杰。执行费337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