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东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谢桓金融���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谢桓,方林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东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路743号。负责人:关锦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厚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桓,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阳东县。被执行人:方林改,女,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桓、方林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桓偿还借款本金278469.41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被执行人方林改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农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阳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阳东法执字第1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