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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会军与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张高村村委会、第三人高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军,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长张高村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高会军。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长张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朝侠。本院受理原告高会军与被告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张高村村委会、第三人高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会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