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高会军与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张高村村委会、第三人高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军,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长张高村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高会军。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长张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朝侠。本院受理原告高会军与被告长安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张高村村委会、第三人高文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会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4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