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35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艳艳,女。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委托代理人卢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6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