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周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