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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周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俊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