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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星诉张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星,张建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付永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建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星与张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被告均未按确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付永星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人民陪审员  方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