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永星诉张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星,张建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付永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建宁,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星与张建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原被告均未按确定时间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付永星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宁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人民陪审员 方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