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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泉海与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泉海,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47号申请人刘泉海。被执行人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黄法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村民委员会在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经管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村民委员会在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张树强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