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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蔡文建与亳州市谯城区陆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文建;亳州市谯城区陆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854号原告:蔡文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陆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胡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月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建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陆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建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蔡文建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士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