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某,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2年6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某于2011年秋至2012年6月份期间,在本村租种的小麦地南边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870株。2012年6月4日,所种植罂粟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同年6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不做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宁某某于2011年秋租种本村村民唐某某家耕地。后被告人遂在该地南边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870株。2012年6月4日,所种植罂粟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同年6月5日,被告人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宁某甲、宁某乙、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