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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951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靖边县王渠则镇,农民。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