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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中执字第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李顶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李顶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中执字第1047-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遂香,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顶州,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1999)中原经初字第851号经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0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顶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顶洲的收入86384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