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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夏荣生、夏荣斌与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荣生,夏荣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荣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夏露,男,1984年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荣斌,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飞,男,1985年11月18日。上诉人夏荣生因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徐铭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